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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规则》

来源:新华社 作者:纪监综合室 时间:2022-06-3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事情职责、履职程序、治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关于推进派驻机构事情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管事情高质量生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的领导,不绝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事情,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增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治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规则》全文如下。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规则

(2022年6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会审议批准
2022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事情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事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可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包管执行、增进完善生长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增强党的领导贯串事情全历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目标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事情: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管事情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连续深化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强化监督职责,突失事情重点,立异履职方法,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笼罩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管事情高质量生长。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统领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凭据划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工具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凭据划定担当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担驻在单位事情。
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实行交流任职、按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集会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事情安排,落实派出机关事情安排,研究讨论统领规模内纪检监察事情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凭据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集会以及组长办公集会、专题集会等集会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凭据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视察、案件监督治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增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治理、事情包管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管事情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事情,主动实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凭据派驻机构事情需要提供有关质料,为派驻机构开展事情创立条件、提供包管。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治理,向派出机关卖力,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期听取派驻监管事情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担领导应当按期召开派驻机构卖力人集会,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研究事情。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分凭据职能职责,增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效劳和包管。
监督检查部分协助分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事情:
(一)指导催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催促治理;
(四)治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治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事情。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分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管事情: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视察研究,查找剖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危害,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催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事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管事情。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分、审查视察部分关于派驻机构统领的重大、庞大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治理或者组织、指挥治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分应当指导、协派遣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事情: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接纳监督检查、审查视察步伐;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工具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法案件的统领,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统领;
(四)联合审查视察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工具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法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事情。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分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事情: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庞大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视察;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事情;
(四)对派出机关安排的重要事情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事情。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增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催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步队伍建设,增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事情。
第十九条 派驻笔直治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增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事情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事情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理和案件核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事情,参照前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凭据划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视察的案件,按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事情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响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应当增强与派驻机构的相同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分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事情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分等的纪检监察组,凭据划定协助派出机关增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事情的指导,形成监督协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增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事情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理和案件核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事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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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视察处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目标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工具: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卖力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治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工具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催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革新、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危害。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管事情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工具修身律己,筑牢思想品德防地。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应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工具问题的检举控告,凭据划定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治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法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加入派出机关的开端核实、审查视察事情。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卖力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划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须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凭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视察驻在单位监察工具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法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凭据治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工具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卖力受理和处理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平的申诉;
(二)监察工具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平的复审申请;
(三)被视察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侵害被视察人正当权益行为的申诉。
关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视察后由驻在单位作来由置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理事情。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法包括:
(一)加入集会。加入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会等重要集会,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凭据划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工具的反应,发明监督工具保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凭据划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质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相同情况。增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规则法务、财务审计等部分的相同,实时发明和通报问题。
(六)剖析研判。剖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范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视察。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明驻在单位保存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明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实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剖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分凭据情况派员加入。
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卖力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危害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失事情建议,催促完善有关制度步伐。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担部分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担部分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事情。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明的问题;
(二)处理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事情。
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卖力治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法问题线索,逐件编号挂号,建立治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剖析、适当了解,接纳谈话函询、开端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法进行处理。线索处理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理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审批,并凭据划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派驻机构经过开端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视察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治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法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卖力人意见,关于有差别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宁静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实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卖力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凭据划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接纳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盘问、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步伐。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步伐,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治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视察步伐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步伐使用台账,按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治理部分、监督检查部分备案。
第四十条 派驻机构审查视察事情结束后,应当凭据划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凭据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凭据治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工具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来由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差别又不可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派驻机构发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治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结果或者卑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视察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视察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视察,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凭据治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接纳改组方法问责的,凭据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划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接纳党纪政务处分方法问责的,凭据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治理。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对视察的监察工具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法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发明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治理、制度执行等方面保存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增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催促限期整改、反响,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第六章 治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事情,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绝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的优良古板和作风,增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锤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洁净继续、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步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效和组织力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治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加入派出机关事情、进行培养锤炼。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卖力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增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规模,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事情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挂号备案等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宁静责任制,推动各项事情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自我治理、自我约束,不绝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治理监督,对所提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卖力干部日常治理监管事情,实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的要害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核查相关检举控告,凭据划定将处理情况向派出机关干部监督部分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派驻机构事情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实时反响。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流通意见反应渠道,对反应的问题进行调考核实处理,不绝完善制度、革新事情。
第五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明的问题没有发明,或者发明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结果或者卑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事情中凭据需要可以凭据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 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划定。
第五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事情的划定,凡与本规则纷歧致的,凭据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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